保存期限,請參考以下其中之一,作為刪除之依據:
- 請參考【該筆個人資料蒐集時,提供給當事人的告知事項中的保存期限】。
- 相關專業之法令規章(特別法)有所規範時,其效力優於個資法(普通法)。
- 參考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「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】
- 個資法免為告知時,參考相關法令依據,組織自訂之【保存期限】。
超過保存期限之個人資料刪除之配合事項:
- 任何形式的個人資料檔案刪除,應:
- 刪除或銷毀的過程中,以拍照、截圖、攝影等多元方式,留存前後過程證據。
- 填寫【相關銷毀紀錄表單】。
- 紙本檔案:
- 可以透過【碎紙機】、【組織配合的文件銷毀形式】等,填寫紀錄表單外,應拍照或錄影留存,做為稽核證據。
- 電子檔案形式的銷毀:
- 以下步驟,均需配合填寫紀錄表單。
- 資料庫以下指令方式處理,所執行的指令與參數,建議【執行前後之指令與結果,以螢幕截圖留存】作為稽核證據。
- 電子文件檔案,建議【自資料夾刪除,至清空資源回收桶前後,亦以螢幕截圖留存】。
- 電子郵件中的內容與附件檔案,將【該電子郵件移動至垃圾桶,到清理垃圾桶】,亦須【留存該清理過程】,作為稽核證據。
- DVD、VCD,或硬碟等,若使用消磁、物理破壞等方式,則建議錄影過程做為留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