刪除超過保存期限之個人資料

 

保存期限,請參考以下其中之一,作為刪除之依據:


超過保存期限之個人資料刪除之配合事項

  • 任何形式的個人資料檔案刪除,應:
    • 刪除或銷毀的過程中,以拍照、截圖、攝影等多元方式,留存前後過程證據
    • 填寫【相關銷毀紀錄表單】。

  • 紙本檔案:
    • 可以透過【碎紙機】、【組織配合的文件銷毀形式】等,填寫紀錄表單外,應拍照或錄影留存,做為稽核證據。

  • 電子檔案形式的銷毀:
    • 以下步驟,均需配合填寫紀錄表單。
    • 資料庫以下指令方式處理,所執行的指令與參數,建議【執行前後之指令與結果,以螢幕截圖留存】作為稽核證據
    • 電子文件檔案,建議【自資料夾刪除,至清空資源回收桶前後,亦以螢幕截圖留存】。
    • 電子郵件中的內容與附件檔案,將【該電子郵件移動至垃圾桶,到清理垃圾桶】,亦須【留存該清理過程】,作為稽核證據。
    • DVD、VCD,或硬碟等,若使用消磁、物理破壞等方式,則建議錄影過程做為留存。

上述事項,為基礎配合事項,提供參考與建議。